清朝穿越已婚妇女(清朝已婚妇女出轨,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清朝穿越已婚妇女
清朝是一个礼教高度严苛的社会,对妇女贞节方面的限制强过此前任何一个朝代。因此,对于已婚妇女出轨这样的行为,绝对是“零容忍”,不仅以道德规范,更是在法律上予以严惩。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第一条就写道:“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所谓“和奸”,就是在男女双方你情我愿情况下发生的通奸;所谓“刁奸”,就是男方以花言巧语或者财物诱惑女子与之发生关系,最终还是落实到双方自愿,与“和奸”同一性质。

律例同时规定:“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

晚清女囚犯。

也就是说,在平民百姓之中,未婚女子与男子通奸,双方各杖打八十下;已婚女子与男子通奸(实际上就是出轨),因为不仅伤风败俗,还伤害了丈夫的权益,所以刑罚加重,双方各杖打九十下;女子受诱惑而与男子通奸,刑罚进一步加重,双方各杖打一百下。

为何刁奸加重处罚?《大清律辑注》解释道:“刁引出外,不畏人知,淫纵尤甚,故更严其法。”“夫淫人妇女,坏人闺门,犯奸之罪,本重在奸夫,然必奸妇淫邪无耻,有以致之。”

我们回头再来看杖打这种刑罚。杖打八十、九十,是什么概念呢?如果行刑衙役实实在在地打,杖打三十下,就可以让壮年男子皮开肉绽,再多打就足以致残、致死了。因此,对于女子而言,死于杖下的可能性很高(当然,清朝行贿行刑衙役的现象很常见)。

被杖打的囚犯。

另外,涉及奸罪的时候,杖刑是“去衣受杖”,以示羞辱。

出轨的女子受过官府的惩罚之后,还面临一个关口:“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丈夫可以对她既往不咎,也可以将她卖掉。

清律鼓励“捉奸杀奸”。《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这一章节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丈夫现场捉奸而将奸夫奸妇杀死的,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将奸妇杀死、让奸夫脱逃而后又被抓获的,丈夫反而要被杖打八十下;如果不是在通奸第一现场将奸夫奸妇杀死的,丈夫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不会很重。

晚清满族女子。

相反,通奸男女实施的人身伤害,则会被严厉处罚。捉奸现场奸夫拒捕而将捉奸之人殴伤的,绞监候;妻妾伙同奸夫谋杀亲夫的,妻妾凌迟处死,奸夫处斩。

《大清律例》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男女通奸行为做了规定。

第一,“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

不难看出,对军民(有军籍之人)中的奸夫淫妇,不仅杖打,还枷号,处罚比平民更重。此举的出发点,在于解除在边关征战的将士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保家卫国。

晚清贵妇。

第二,“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

这种处罚直接到了死刑,比平民、军民都重得多。究其原因,不外乎官僚阶层是当时社会的精英,是道德教化的提倡者和身体力行者。在这样的阶层发生奸情,社会危害特别大,当然要猛拳重击。

第三,“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奸夫、奸妇各杖一百。”

清朝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贱民阶层,以奴隶为主,身份低下,相互犯奸所受到的惩罚比平民略重。

此外,一些大家族对出轨的妇女可能使用“私刑”,诸如逼其自尽、浸猪笼、沉潭、活埋等,史有记载,但并不多见。

最后再说一句,《大清律例》中对男女通奸的相关规定非常复杂、详尽,本文只是列举了比较常见的情形,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原著,做深入了解。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高雅《清代奸罪研究》,钱泳宏《防控与失控:清代重惩奸罪与“因奸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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