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我国行政机关都有哪些)

论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意义及具体措施?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要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逐步扩大执法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对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实现全过程记录。加强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执法大数据在政府决策、行政管理、优化服务、监督权力等方面的作用。三是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加强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切实保证行政执法决定严格依法作出。

行政机关包括哪些单位?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 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从狭义上讲,行政机关仅指政府机关内部的综合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室),它是在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处理各种事务、辅助进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机构。 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 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行政诉讼如何审查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政府是行政机关吗

政府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如何确定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赔偿应当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可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使撤销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的行政机关有哪些部门

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

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应如何确定实施机关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如何提高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

思想方面,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识到,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提高管理水平,才可以服务于人民,应一心一意地为人民群众做事,推进管理工作;明确划分行政部门之间的职权,每个部门都有自己负责的领域,明确划分两个部门的交叉部分;使用追责和惩戒机制,明确划分责任,并落实到人,实行问责制,使管理更加顺畅;明确政府定位,制订切合实际的目标,有利于调动政府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督促政府行政人员更加规范地工作。如可以设置考试与评价系统,在年终对总体工作做汇报、梳理,鼓励和表彰优秀部门,对工作不尽人意的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简化行政程序,在工作大厅用公告或图表阐明工作流程,在方便老百姓办事的同时,防止不法分子从中牟利,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执法证的发证机关是哪

有各种级别的,各地方法制办发。行政执法证即为执法许可资格证它具有执法权威性,并且执法分类明细: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四大类,其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但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行政执法资格证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部分执法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如何举证

行政机关属于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

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版本为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决定: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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