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先核准(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还有多远?)

名称预先核准

欢迎入汇,共创智识

作者:徐敏蔚
单位:国药控股法律合规部

自从2016年10月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为《指导意见》)后,企业名称库的开放情况以及名称预核准的存留成为了企业工商事务中密切关注的热点。近期,工商总局发布了新动向,根据《指导意见》发布了《关于印发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新规的出台无疑让这个热点再次进入大家的视野。

笔者也本着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原则,通读了以上新规,可以看出,在《指导意见》中,主要包括了几个倡导改进的关键点:逐步开放企业名称库、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目标、依法确定开放企业名称库的范围以及企业登记机关逐步提供企业名称库开放服务。这些关键点指导着工商总局这一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前进方向。

上月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以及《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正式实施,可以说是在《指导意见》描绘的蓝图上落下了实际的一笔。其中,建立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判定标准等规定,对于今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都具有实际性的意义。

大家都知道,自从《公司法》最近一次修改后,在公司设立方面放松了一些限制,加快了公司设立的效率。但在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方面仍是延用原先的流程,一直保留着预核准的“关卡”。笔者一直觉得企业名称对一个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是公司对外形象展示的第一环,也是公众对公司的最初印象。好比一个水一样的美人如果叫张飞或鲁智深,可能在见面前就被一部分“肤浅”的人盖上“不通过”章了,因此不论是人的名字,还是企业的名字都应该好好地取,切忌任性。

同时,由于国内企业众多,为避免企业名称重复或太相似而导致公众混淆,从而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对企业名称进行规范、进行核准审批也是有实际需要的。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工商在把握核名标准和对名称核准标准理解上存在差异,使得各地企业名称的核准标准并不一致,在一地可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另一地可能就会划入无法核准的范围。在这种现状下,《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开放企业名称库,以及此次出台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以及《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无疑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

先来看一下《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全文一共33条,使用罗列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企业名称进行了规范。其中,11个条文为禁止性规则,15个条文为限制性规则。这些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则不单以文字描述的形式体现,还运用了举例的方式规定了禁止或限制在企业名称中出现的字样。再来看一下《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该规则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企业名称对比系统,并将对比结果向申请人呈现。并且,这个规则对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判定标准也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采取的同样也是文字描述与举例结合的方式。《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中提到的企业名称对比系统的建立与运行,无疑可以给企业名称核准的申请人提供一个具现化的参考意见,也能给不予核准的企业名称提供具体的信息数据支持。结合《指导意见》中描述的终极目标–取消企业名称预核准来说,企业名称对比系统的建立当然是取消预核准制度的前提举措,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名称预核准制度已完成使命,退出舞台了,截止本文撰写时,企业名称预核准仍然继续施行,企业注册登记时,仍然需要通过名称预核准这一关,就像《指导意见》中提到的那样,“要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目标”,这一目标任重,但希望道不会太远。
 

其次,在对《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读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对于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的认定,还是以“同一企业登记机关”为对比范围。也就是说,理论上在不同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相同或相近企业名称的情况仍然可能出现。同时,若企业名称对比系统显示出已存在在先登记的相同或相近企业名称时,《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这样规定:“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申请可以通过,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也就是说,不论同一企业登记机关还是不同企业登记机关的范围内,都可能对相近企业名称通过核准并登记。

若企业遇到上述这种情况,目前,一是可根据工商总局的规定寻求解决办法,比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另一是采用“不正当竞争”的理由进行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该类诉讼,一般实践中有两个必须要考虑的要点,包括企业名称是否构成近似以及该种近似是否足以让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结合此次工商行政机关建立企业名称对比系统的新规,若在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中被显示为相似的企业名称,是否在可认为是当然证明了“企业名称构成近似”?工商的比对数据又是否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举证?可能还需要实践来验证。简而言之,各公司在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发现已有在先相近企业名称的,建议谨慎选择自已的企业名称;而若发现在后的已登记的与自身企业名称相近的企业时,也不要灰心,不要丧气,仍然有解决途径可以尝试。

今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出了修订草案,其中对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名称范围作了扩展。期待诸如此类对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增补,可以使企业名称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趋于完善并增加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附件: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7月31日

欢迎您加入法务汇读者微信群。读者群是法务汇精英读者们的沙龙,我们会在群里和大家分享各种法律事务有关的新闻、知识、活动和趣事,欢迎大家踊跃加入。

由于群内成员较多,入群请添加微信号“flybirdstan”或“bwv645bwvall”,并留言“入群”。我们会在第一时间邀请您。

国药控股法律合规部

想了解更多?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有问题请联系法悟
微信号:susiielee
欢迎投稿,来稿请发至:

名称预先核准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