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志刚说春秋(【年度案例】如何认定广播电台的播放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纠纷案)

贾志刚说春秋
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
典型案例展示(著作权篇)

著作权民事案件为纪念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刊特别策划推出”2015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此次策划涵盖了全国20余家法院推荐来的近百件典型案例,借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状况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与趋势。
此次策划涵盖了近百件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与垄断、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合同及诉前禁令等7个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全国20余家法院;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央视国际公司等168家企业;”苹果”商标、”米其林”商标、”拍客”商标等76个涉案商标。

案例7: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与贾志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如何认定广播电台的播放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

一审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1501号
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22号

1【裁判要旨】

广播组织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广播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本身以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不损害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这就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尽量尊重原作,可以为了适应播放特点、要求而作适当改动,但这种改动不能形成新的作品。同时,给他人作品的作者署名也是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应有之意。

2【案情简介】

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认为佛山人民广播电台(简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FM94.6″、”FM92.4″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且《贾志刚说春秋》本身作为文字作品,其不属于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作品类型。佛山电台的播放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故贾志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佛山电台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佛山电台答辩称,虽然《听世界春秋》与《贾志刚说春秋》内容存在差异,但差异部分较少,而非改变作品本身结构、内容、情节、背景等,未构成对作品的改编。且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广播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没有给作者贾志刚署名,且增加了新的内容,产生了新的作品。这种改动已不仅仅是出于播放的需要,已经构成对贾志刚作品的改编。故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未经贾志刚许可大比例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并同时在两个频道播放侵权节目《听世界春秋》长达两年多之久,亦从未给作者贾志刚署名,其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据此,法院判令佛山电台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其中1万元由本案另一被告连带承担)和合理支出4万元、鉴定费7万。

3【法官点评】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于该条的具体适用要件,在理论及实务界存在争议。本案首先厘清了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是将已发表作品更广泛地传播,降低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成本。基于此,本案随之详细分析了判断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时应考虑的因素,认定法定许可允许对原作进行改动,但改动应当是为了满足广播电台播放要求、适应播放特点的适当改动,而且改动不应增加已有作品中没有的内容而产生新的作品。且署名是法定许可的应有之意,是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案亦确立了署名的认定标准。署名的方式应当能够起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在认定损害赔偿时,本案考虑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对被控侵权人处以较重的赔偿处罚,以正常支付报酬标准的3-3.5倍计算赔偿数额,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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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11期-封面故事-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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