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知识梳理 )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疑难探讨

【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1954年9月,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载入宪法。
1984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志着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
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扩大自治权”的提法如果出现在其他表述中,需要注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注意:民族乡或镇不是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注意:人大常委会作为县级(含)以上人大常设机关,不属于可以单列的自治机关,如遇判断题,依据现行宪法,判断为错误),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注意:自治权不是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也不是基层民主自治)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其范围、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以下权力: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等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民族区域自治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②“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的民族分布特点;
③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满足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各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这使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有利于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够密切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民族,各地区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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