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转板上市办法)

深交所上市规则
创业板 科创板
新三板转板上市

目录
一、新三板转板法规
二、转科创板应符合的条件
三、转创业板应符合的条件

新三板转板上市法规
2020年6月3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2021年2月2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监管指引》
2021年2月26日,上交所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2021年2月26日,深交所发布《深圳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以上均为公布之日起实施。
转板至科创板应符合的条件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转板至创业板应符合的条件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
(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转板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以下同本文无关)
一、什么是双重股权结构
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也称为二元股权结构、双重股权制,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
在双重股权结构下,将公司的股票分高(superior)、低(inferior)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主要由高级管理者所持有。低投票权股票的投票权只占高投票权股票的10%或1%,有的甚至没有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其股利低,不准或规定一定年限,一般3年后才可转成低投票权股票,因此流通性较差,而且投票权仅限管理者使用。
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
二、双重股权结构在全球的情况
1、西方国家较普遍
在加拿大、德国、丹麦、瑞士、挪威、芬兰、瑞典、意大利、墨西哥、巴西和韩国,双重股权结构较为普遍,而在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香港、南非和智利则不为多见。据统计,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占美国上市公司的8%。
《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不同表决权的股票,但是必须在公司的章程中,写明发行股票的各种类型,以及标明不同股票的权力分配上有何不同。”1925 年加拿大电力公司的管理层为了保持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不受侵害,也开始发行无表决权的股票和限制表决权的股票。
2、香港情况:同股不同权
在港股历史上,曾经实现过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但因部分AB股企业出现治理乱象,侵害小股东利益等现象,香港证监会后来不再批准B股上市,AB股制度被废除。 
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在港交所官网披露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中表示,港交所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
小米集团是新规后港股第一家双重股权架构上市公司。
3、中国:同股同权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投票权。”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每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两条规定说明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股一权”的原则,同时《公司法》第127条中又描述了“同一种类的每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我国资本市场坚持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习惯和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方针,所以从理论上讲,我国并没有禁止“无投票权股”或“超级投票权股”的发行。
《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做出规定。”因此,如非要将双重股权结构披上合法化外衣也只需让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即可。此外,2014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依照《公司法》,一般规定普通种类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优先股票。该文件的出台可以视为是对“一股一权”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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