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筹备金(你的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工会筹备金)

工会筹备金

最近有企业朋友问市工会收缴“工会筹备金”的问题,感到很疑惑,只听说过收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是个什么东西。为了解开心中的疑惑,我查阅了相关规定,你的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工会筹备金,且听分解。1998年《中国工会章程》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均没有“工会筹备金”概念。目前我能从网上查到的、首次提出收缴“工会筹备金”的文件应当是《全总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该文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我们再看一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工会法》规定得很清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才有义务向工会缴纳工会经费。从反向理解就是,没有建立工会的单位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总工办发〔2004〕29号文要求缴纳工会筹备金,属于扩大解释,于法无据。退一步说,即使该文件有效,在实际收缴过程中,工会的做法也不符合规定。在“上级工会没有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筹建工会”的情况下,就向没有建立工会的单位征收工会筹备金,是错误的。2013年《中国工会章程》修改时,把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但2009年新修改的《工会法》与2001年的《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致,没有类似条款的规定。《工会法》仅授权“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没有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以规定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可见,《中国工会章程》有关收缴“工会筹备金”的规定,与《工会法》的规定相冲突,应当无效。从法理上来讲,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法律上属于社会团体,所收取的工会经费属于社团会费,只能对社会团体会员收取。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无权向其收取会费。可能中华全国总工会也意识到此项规定不妥,抑或是为落实中央提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于2014年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明确要求“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七项:(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上述七项收入不包括工会筹备金,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没有建立工会的单位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拍砖!相关规定连接:《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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