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鹿特丹规则全文 《鹿特丹规则》

求鹿特丹规则全文

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为《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

《鹿特丹规则》制订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现代的、统一的包含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但不仅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除了为门到门似的货物运输提供法律支持以外,公约还包含很多革新性的特征,比如允许电子货物运输记录和一些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弥补现行的货物运输体制中的漏洞,而且还扩大了承运方对货物丢失损坏的责任限制范围。

《鹿特丹规则》的签字仪式将在2009年9月21至23号在荷兰的鹿特丹举行。

延伸阅读

鹿特丹规则的提单证明效力

海运提单代表物权凭证,买方可凭单提货

鹿特丹规则第五条

《鹿特丹规则》第5条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货物接收地与交付地在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以及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运输航次的卸货港在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第12条也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始自接受货物终至交付货物。根据《鹿特丹规则》的规定,运输区间既有国际海运,还包含国际陆运、空运等其他运输方式,采用了“双国际运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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